【摘要】資產評估法的出臺,為簡政放權下的資產評估行業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本文闡述了資產評估立法的曲折過程,分析了評估立法過程之中的變與不變。作者指出在評估立法過程之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機構設立管理由行政主導向市場導向轉變,管理體制由建立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向有條件分別管理轉變,由嚴守職業資格準入門檻向放開準入門檻并強化執業責任轉變;堅持法律調整范圍為各類資產不變,堅持法定評估只能由評估師承辦不變,堅持基本準則由行政部門制定不變。本文還總結了資產評估法從執業準則制度、報告簽字制度、機構備案制度、委托人管理制度、行業協調管理制度五個方面進行的制度創新。
盛夏的季節,資產評估法在莊嚴的人民大會堂通過了審議,正式頒布。這是評估人的期盼與新動力。評估行業在過去二十年里,為經濟的健康發展、社會的公平正義、資源的有效配置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長期缺乏一部專門的法律,致使一些虛假評估影響了交易的公平合理,阻礙了資產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民有所呼,法有所應。2016年6月27日,審議資產評估法(草案)被列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項議程,7月2日會議以138票贊成、5票反對、14票棄權,表決通過了資產評估法。資產評估法從醞釀到表決通過,歷經十年磨礪,在立法史上也屬少見。資產評估法的出臺,在評估史上具有歷史里程碑的意義,促進了評估行業中各個專業的協調和統籌,使得評估師與注冊會計師、律師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享有應有的社會尊嚴。
一、資產評估法出臺的戰略性和法治性意義
簡政放權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前提,是轉變政府職能的突破口,是激發制度和體制潛力的助推器。簡政放權是一場權力革新,有利于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事關全局,對資產評估行業也有深刻影響。
資產評估法的出臺,為簡政放權下的資產評估行業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使得資產評估市場管理“簡而不缺”,“放而不亂”。長期以來,在資產評估大行業中,政府職能過于膨脹,管了一些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對市場主體積極性的擠壓,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存在職責重疊掣肘,溝通不暢,部門利益固化的現象。資產評估法厘清了資產評估行業中政府、市場和社會之間的關系,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社會的歸社會,構建了資產評估行政監管、行業自律、機構經營之間的新型關系,明確了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組織溝通協調的法律要求,為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執業,促進評估準則統一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和法治保障。
加快推進資產評估法治化進程,完善資產評估法律制度體系,不僅是資產評估行業發展的需求,也是建立現代財稅體制的要求,更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時代使命。資產評估法的頒布實施,對資產評估行業的升級跨越、科學發展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戰略性和法治性的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同時,也有利于市場經濟和法制建設的健全和完善。
二、艱辛而又細致的評估立法過程
資產評估法立法過程是艱辛的,也激蕩著欣慰;充滿爭執,但前行不止。資產評估法立法源于當時的實踐需要,隨后,在幾易其稿中與時俱進,煥發著時代的氣息,促進評估行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資產評估法是十屆、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項目,立法過程歷時十年,經過了三屆全國人大四次審議。
2005年4月,為了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聽取國務院關于國有資產監督和國有企業改革情況的報告,十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監管”座談會。在該座談會上,資產評估行業有識之士建議加緊資產評估立法,規范評估行為,促進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的呼吁引起會議主辦者的高度重視。會后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就此議題專門研究,將有關立法建議和相關資料形成專報,將資產評估立法調研排上議事日程。此后,有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人士立足評估行業的整體有序發展和評估行業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以提案和議案形式向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提出資產評估立法建議。2005年11月21至22日,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北京召開了“評估立法國際研討會”,德國、澳大利亞、美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評估行業專家,財政部、原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等有關部門、高等院校和評估行業協會及評估機構專家學者參加了會議,會議討論了我國評估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就評估行業管理體制、評估機構和評估師的管理、評估的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會議總結人提出,評估行業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中十分重要的服務行業,現實迫切需要專門的法律予以規范。這次研討會拉開了啟動資產評估立法程序的序幕。2005年12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委員長會議,在充分調研基礎上,考慮了包括評估行業在內的多方市場主體的訴求,把資產評估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補充立法計劃,并決定由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法立法,資產評估法進入立法進程,標志著我國資產評估立法工作正式啟動。
2006年6月8日,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資產評估法起草組成立暨第一次會議,成立資產評估法的起草機構,包括領導小組、顧問小組和工作小組,成員來自相關政府部門、高等院校、評估行業協會、各類評估機構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專業性。資產評估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在發言中指出,中國評估行業是在改革中誕生,并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完善過程中迅速成長壯大起來的;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評估作為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理應受到法律規范,評估師從事評估活動應當受到法律的規范,因此,制定資產評估法,將所有評估活動納入法律規范的軌道,勢在必行。在這次會議上定調將所有評估活動都納入資產評估法統一規范調整,這一主題思想貫穿了此后資產評估立法活動的全過程,盡管飽受風吹雨打,始終未曾動搖。
2008年,在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推動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資產評估法繼續列入立法規劃。隨后,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調研考察了國外有關國家的評估管理狀況和評估立法經驗,多次專門召開評估立法研討會,聽取國內外專家對資產評估立法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各類評估專業行政監督部門的管理經驗和政策差異,分析企業價值評估、不動產評估、礦業權評估、珠寶評估、舊機動車評估和保險公估等各專業評估的共性和個性特點,及時捕捉評估師和評估機構及社會各方呼喚資產評估法的心聲,乘勢而上,克服阻力和困難,廣泛聽取民意,十易其稿,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討論通過資產評估法(草案),于2012年2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這充分反映了民主立法的原則,也為打破評估市場分割和地區壟斷,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打下良好基礎。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于2013年8月、2015年8月對資產評估法進行了二次審議和三次審議。期間爭議頗多,不僅有具體條文的爭議,也有整部法律總體思路和立法原則的爭議。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案擱置審議滿兩年的將終止審議。2013年8月草案提交二次審議后,評估立法處于擱淺的邊緣,在有志之士的強力推動和呼吁下,在法案即將滿兩年之際,2015年8月終于在千鈞一發之間提交三審。據《中國人大》雜志報道,再次激活透露出該法立法難度值頗高。此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深入評估一線進行調研,多方聽取意見和建議,求同存異,凝聚共識,精心雕琢法律條文,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加大了資產評估行業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市場化改革力度,調整了評估行政管理與自律管理的制度安排,完善了評估機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機制,將資產評估機構行政審批管理改為備案管理,最大限度激發資產評估市場的微觀活力。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專家座談會,傾聽民意,不斷完善資產評估法草案審議稿。2016年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資產評估法草案四審稿,與會委員認為,該草案歷經三審、三次修改,總體上比較成熟,當前制定資產評估法十分必要,應盡早付諸表決,7月2日,會議審議通過了資產評估法,填補了評估領域的法律缺失。
資產評估法從2006年6月8日成立起草機構到2016年7月2日表決通過,歷時10年,期間外部經濟形勢和政策環境都發生深刻變化。在這一過程中,有的立法設想一以貫之的保留下來了,有的則與時俱進地加以改進和完善。資產評估法的立法過程中在重要的方面有“三變三不變”。
三、評估立法過程之中的與時俱進
(一)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機構設立管理由行政主導向市場導向轉變
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主要是通過價格、競爭和供求等發揮作用來實現的。人們對市場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是不斷提升的,從認為市場發揮“基礎性作用”到“決定性作用”的轉變,是理論上的突破,也是改革開放歷史進程中的實踐創新。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但對此認識經歷了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應該堅決實行按經濟規律辦事,重視價值規律的作用”,1982年十二大提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輔助性作用”,1992十四大提出“要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2007年十七大提出“從制度上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2012年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
市場決定性作用就是讓價值規律、競爭和供求規律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中央要求,要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工商注冊制度要便利化,削減資質認定項目,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要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加快我國經濟轉型升級,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資產評估法的起草定稿和各次審議是在對市場作用認識不斷提升和全面深化改革不斷向前推進的大背景下進行的,資產評估法各次審議稿的變化也體現了這一認識的轉變。2014年國務院分批取消了資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礦業權評估師、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等職業資格準入,改為實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管理;同年,國務院將資產評估機構、保險公估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等的設立管理,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資產評估法貫徹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體現了改革成果,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及保障作用。比如各次審議稿中第二章的名稱依此由“注冊評估師”改為“評估師”再改為“評估專業人員”,就是順應國務院已經取消了對有關評估師職業資格的行政許可,體現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放開評估從業人員的準入門檻,允許評估師以外的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人員在評估機構中從事評估業務。為了使評估師資格考試與評估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改革相適應,法律明確評估師資格考試由相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組織,在初次審議稿中規定“參加注冊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取得國務院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注冊評估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比龑徃逯袆t改為“國家實行評估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評估師職業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考試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蓖ㄟ^的法律表述為“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二)管理體制由建立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向有條件分別管理轉變
關于評估行業管理體制的爭議是資產評估法出臺受到阻力的最根本和最關鍵的原因。資產評估立法的初衷是針對評估行業政出多門和執業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建立統一的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但這一方案提出后受到強烈反對,這說明部門利益已根深蒂固。為了推動評估立法進程,資產評估法初次審議稿提出了建立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的設想,按照“統分結合”的原則有限度地解決評估行業多頭管理問題。但是,這一方案依然阻力重重,盡管在2013年8月的二次審議稿中保留了這一規定,但分歧依然較大,在觸及既得利益方面會遭遇到各種巨大的阻力與障礙,“觸動利益往往比觸及靈魂還難”。本著求同存異,爭取最大程度共識的原則,三審稿刪除建立協調配合機制的規定,規定“國務院有關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許多人士認為評估行業應向著統一管理方向發展,部分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中也明確提出了這一觀點。為了回應評估行業及社會各界對資產評估法早日出臺的期盼和呼吁,加快完善評估行業的法律環境,促進評估依法治業,草案四審稿決定暫不改變評估行業目前分別管理的體制,但統一評估的市場準入、統一評估的法律責任,要求不同評估專業協會之間建立溝通協作機制。
評估是一個行業,可以分為不同的專業。通過立法將不同專業評估管理統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利于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管尺度,有利于各評估行業協會統一制定規則,有利于各評估專業機構統一執業標準,也有利于統一落實評估當事人各方的法定責任,更有利于評估機構實現多種專業綜合發展。資產評估法第37條明確要求各個協會之間建立溝通協作、信息共享機制。這就說明評估作為一個行業,雖然各個專業領域有自己的特點,但是總體上仍然具有共性的內容,都是以資產的價值分析和評定估算為主線展開的,應該制定共性的規則。資產評估法根據評估行業的現實情形要求有關行業協會之間應加強協作,根據需要制定共同的行為規范,促進評估行業健康發展。
(三)由嚴守職業資格準入門檻向放開準入門檻并強化執業責任轉變
對于資產評估職業資格準入門檻的設定,在資產評估立法過程中也是隨著外部環境變化而變化的。從審議通過的法律文本與初審稿的差異來看,降低了評估行業準入門檻,拓寬了評估專業職業渠道,允許評估師以外的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突出了國家推進簡政放權的改革精神,體現了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要求,但同時在法律條款中強化了評估執業責任。
資產評估法初審稿規定,國家實行注冊評估師執業注冊制度,未經執業注冊,不得以注冊評估師名義執業,違反該規定,由省級以上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審議通過的資產評估法則明確,評估師和非評估師都可以從事評估業務,評估專業人員可以依法簽署非法定評估報告。放開對評估從業人員資格的行政許可后,進一步強化了評估機構對本機構從業人員的管理責任,同時也強化了評估專業人員的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法第17條規定,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本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其從業行為負責。同時法律還明確規定,評估專業人員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從業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四、評估立法過程之中的一以貫之
(一)堅持法律調整范圍為各類資產不變
資產評估法從立項和起草的第一天起,就明確了法律的調整范圍為各類資產: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和其他經濟權益的評估,將各類評估人員納入同一部法律進行規范,并將此作為立法的歷史使命。有觀點認為,各類專業評估各具特點,難以形成統一的監管平臺,無法在同一部法律中進行調整。難能可貴的是,盡管一直存在分歧和爭議,這一點終于堅持下來了。關于法律名稱的意見分歧,也是由此引申出來的。有人擔心使用資產評估法名稱會產生歧義,提出資產評估會被認為特指財政部門管理的評估領域,建議修改法的名稱為“評估法”、“評估師法”、“估價法”、“估價師法”、“財產評估法”,但這些意見最終沒有被采納。目前我國已有七部法律采用了“資產評估”這樣的表述,包括刑法、公司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公路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在這些法律中,資產評估的內涵是廣義的概念,不是僅指財政部門所管的資產評估類別,而是包括現有五個部門分別管的六大評估領域。因此,資產評估有廣義和狹義的概念。立法者考慮到法律之間的統一,確保法律之間的銜接,避免法律適用的混亂,最終仍然采用“資產評估法”名稱。
(二)堅持法定評估只能由評估師承辦不變
從資產評估法初審稿到四審稿,都明確規定,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項,并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依法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對于這類法定評估業務,立法者始終規定,只有評估師才能承辦并簽署評估報告。在四審稿中放開評估從業人員準入門檻后,同時特別明確地規定,非評估師的評估專業人員不能承辦法定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法22條規定,“委托開展法定評估業務,應當依法選擇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法28條規定,“評估機構開展法定評估業務,應當指定至少兩名相應專業類別的評估師承辦,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評估師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印章”。這說明法定評估屬于特定資產評估,在資產評估中具有特殊定位,對開展法定評估業務的要求不同于一般的評估業務,也從一個側面體現了資產評估法對評估行業實行“放管結合”的治理原則。
(三)堅持基本準則由行政部門制定不變
評估準則是開展評估活動的行為規范,包括評估基本準則和依據評估基本準則制定的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評估基本準則在整個評估準則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開展資產評估業務的基本準繩,具有原則性和指導性。國務院有關評估行業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制定評估基本準則,指導和宏觀管理評估活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保障資產評估行業健康持續發展。資產評估法初審稿明確提出,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的評估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法二審稿將評估準則分為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沒有提評估基本準則,但規定職業道德準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在此后的審議稿中刪除了管理協調配合機制的規定,但資產評估法三審稿仍規定評估基本準則由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F已頒布的資產評估法39條采用了三審稿的規定,國務院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評估基本準則,凸顯了評估基本準則的重要性。
五、資產評估法的制度創新
資產評估法從評估行業發展戰略層面上進行了制度創新,在國家治理現代化和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為評估行業設計了嶄新的制度,具有諸多立法創舉和一系列的制度創新,其中最重要的是從執業準則制度、報告簽字制度、機構備案制度、委托人管理制度、行業協調管理制度五個方面進行了制度創新。
(一)設計了尊重專業特性的賦予法律效力的準則制度
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評估準則就是資產評估中的規矩和六律。只有評估人員養成自覺遵守評估準則的習慣,評估的專業特性才能真正體現出來。評估準則的法律地位以往沒有在法律中得到明確。在資產評估法中共有七款提到評估準則,“準則”一詞在資產評估法中出現了九次。資產評估法強調了資產評估的專業特性和評估準則的重要性,賦予了評估準則法律效力,這是評估立法中的一大創舉,徹底改變了我國評估行業自誕生以來評估準則缺乏法律地位的情形。評估準則缺乏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評估師重視評估準則,認真學習評估準則和自覺遵守評估準則,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評估準則的質量。資產評估法賦予了評估準則法律效力,評估準則可以作為糾紛調處、司法仲裁的有力法律依據。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在執行評估業務時,如果已經保持了必要的職業謹慎,嚴格遵守了評估準則并履行了應當執行的評估程序,由于評估準則的爭議而產生問題,可以依法免責。這就為建立和完善“資產評估依準則執業免責制度”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礎。
(二)設計了承前啟后的法定評估業務評估師簽名制度
資產評估法對非法定評估業務的要求,強調了自愿評估的原則,突出了評估的價值咨詢功能,體現了降低評估從業人員門檻和激發評估從業人員專業活力的精神。資產評估法對法定評估業務的要求,強調了評估師在評估活動中的核心地位,突出了評估的價值鑒證功能,體現了評估師的法律許可地位,只有評估師簽署的法定評估業務評估報告才合法和有效,為評估師是許可類還是水平評價類留下了法律認定空間。資產評估法與時俱進地確立了法定評估業務評估師簽名制度,這是評估立法中的一大亮點。這樣規定,既繼承了現行評估行業中有關評估報告評估師簽名制度和有益經驗,穩定了評估師人心和評估市場,增強了評估師從業的信心和自豪感,同時還增強了評估報告簽名的靈活性,為拓展評估市場、吸引更多人才從事評估行業提供方便之門。
(三)設計了以事中事后監管為主的評估機構備案制度
資產評估法確立了評估機構備案制度,這是立法者順應時代前進潮流,識時達變,著眼于轉變政府職能,按照市場經濟和更加開放的要求,在評估立法中的大膽創舉。在資產評估法中降低了設立門檻,方便了評估機構的設立和發展,倡導建立評估機構事中事后監管制度體系,以更加高效、透明、規范地維護評估市場秩序。評估機構備案制度滿足了廣大評估專業人員設立評估機構的創業要求,保護了創業熱情,將吸引更多有能力的專業人才進入評估行業,完善評估機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可以最大限度激發資產評估市場的微觀活力。評估機構備案制度的確立,充分體現了國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要求,是對現行評估管理體制進行的重大突破,充分體現了立法者的改革勇氣和創新精神。
(四)設計了兼顧權利義務的評估業務委托人監管制度
長期以來,國家法律沒有對評估業務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規定。因此在出現執業糾紛的情況下,無法依據有關法律對評估業務委托人的責任進行有效界定。資產評估法首次對資產評估委托人進行了規范,既明確了評估業務委托人的權利,又強調了評估業務委托人應盡的義務與職責。以往,對于評估業務委托人的違規和不當行為,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處于想處罰又無處罰依據或管轄權限的狀態,一定程度上是“束手無策”,只能“視而不見”或“道義譴責”。但資產評估法賦予了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監管和處罰的職責,彌補了長期以來評估行業監管體系中的重要缺失,這是整個評估行業規范管理體系中的關鍵環節之一,沒有這個環節,就很難真正規范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因為評估委托人在整個評估業務鏈條中處于強勢和優勢地位。這是評估專業人員堅守獨立性的重要法寶,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送給評估行業的珍貴禮物。
(五)設計了促進融合的評估專業分類與協調管理制度
資產評估法立足我國評估行業實際,尊重歷史,展望未來,推動了不同評估專業的融合。資產評估法的出臺,本身就說明了資產評估各專業類別同屬一個大行業,同時將不同專業評估管理統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予以規范,統一了監管尺度、評估程序、評估專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核心內容,有利于向社會展示評估行業的專業形象和增強評估行業公信力,促進評估行業協調健康發展。資產評估法明確了評估具有專業差異性,但同時要求不同專業領域評估行業協會建立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并制定共同的行為規范,各類評估專業機構統一執業標準。同時,法律還統一了各類評估專業領域當事人的法定責任。在資產評估法中放開了對評估機構專業執業范圍和機構名稱的限制,這為各類專業評估師在同一個評估機構中執業和促進評估機構實現多種專業綜合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和外部環境。
國無法不強,業無法不興。資產評估法的出臺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這個充滿希望的季節里對資產評估行業和社會各界長期期盼的積極回應。資產評估法來之極其不易!歷經千呼萬喚,終于花開春暖。資產評估法提升了評估師的專業法律地位,評估師將進一步贏得社會的尊重和信任。爽氣西來,云霧掃開專業憾;大江東去,波濤洗盡職業愁。有了資產評估法的保駕護航,相信評估行業會有更加美好的未來?。ㄗ髡邌挝唬褐袊嗣翊髮W政策科學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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